支振鋒
  湖南60歲摩的司機近日在藍山縣交通局運管所自殺,引起輿論高度關註。他在45天內被扣押4輛摩的,這次疑遭“釣魚執法”。當地政府表示執法行為合法合規,但多名目擊者作證存在“釣魚執法”。
  陳作雄自殺事件真相如何,尚待權威部門客觀中立的調查。但“釣魚執法”一直在法理和倫理上均飽受批評,卻由於《行政程序法》遲遲未能出台,現行《行政處罰法》規定又過於寬泛,而在行政執法和刑事偵查領域確有蔓延之勢,引發的悲劇遠不只一起。“釣魚執法”還必然導致“選擇性執法”甚至“養魚執法”。儘管“釣魚執法”被美國用於所謂反間諜行動,但通過不道德的手段,以陷人入罪的方式“執法”缺乏基本的正當性。而在國內普通的行政執法或者刑事偵查活動中,更是不能被容許。
  但為什麼“釣魚執法”屢禁不止呢?原因很多,有執法部門和人員的素質問題,比如特權思想和態度粗暴;有法律不健全的問題,現行法中缺乏對行政執法中非法取證的排除性規定;也有執法部門執法手段簡單粗暴,以罰代管的問題。然而,最根本的原因,還在於我國曾在一段時間內廣泛存在、現在依然餘波未絕的“創收”機制。
  按照現代政府理論,政府以從納稅人處汲取的財政經費而存在,並提供相應的公共服務產品。政府通過一套嚴密的制度設計,既避免濫徵稅費,又杜絕權力尋租,同時還保障政府正常運行。這樣的制度設計,前提是財政經費充裕。而嚴格的經費管理制度本身也會增加政府運行成本,使得政府比較昂貴。
  然而改革開放初期,由於經濟發展落後,政府無法保障財政經費的充裕。結果導致大批公務員下海的同時,我們也曾一度默許、承認甚至鼓勵政府和企事業單位千方百計“創收”。近年來,由於財政收入增長,政府“創收”行為已不被允許,甚至成為非法,但歷史遺留影響至今。如一些地方政府及事業單位的“小金庫”屢禁不止,難以徹底取締。更嚴重的危害在於,“創收”成為一種觀念,它大大助長甚至膨脹了政府部門本就天然存在的自利行為,輕則導致部門利益嚴重,重則導致部分地方政府、部門和執法人員利用手中的權力尋租,或者以執法權漁利。
  在《行政處罰法》規定罰款必須繳納國庫之後,情況本應有所改善,但實踐中有些地方財政仍通過罰款返還方式,將罰款的約40%-50%返給行政執法機構。工商、稅務、計生、城管、運政、路政、交管等各執法部門,在全國不同地方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類似情況。然而,“創收”機制好比潘多拉的盒子,其本意雖是為彌補財政經費不足,但一旦魔盒打開,部分執法機構的逐利衝動難以約束,罰款顯然不會止步於彌補財政經費不足。
  可以說,“釣魚執法”本身既損害黨和政府的聲譽,又破壞民眾對政府的信任。這一行為使我們所支付的政德與公德成本之高,遠遠超過這一小撮執法人員牟利所得。在今天財政經費已比較寬裕的情況下,是時候從根本上廢除“創收體制”了。這也是維護黨與政府執政倫理、聲譽及公信力的重要前提。▲(作者是《環球法律評論》雜誌副主編)
(編輯:SN09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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